2024年4月7日,吉林证监局公告,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及合伙人陈英杰、陈巍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原因是他们在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中,存在募集资金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存货跌价准备审计程序不到位以及在建工程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等问题。这些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吉林证监局要求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及合伙人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确保审计执业质量。
本文源自:金融界
作者:天眼君